我省42人被采取留置措施

09.06.2018  09:20

  青海新闻网讯 6月8日,记者从省纪委监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5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1962件,同比增长65.2%;立案285件,同比增长42.5%;党纪处分322人,政务处分104人,组织处理27人,移送司法机关10人;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611人,同比增长33.8%。省监委和海东、海北等6个市州监委及8个县区监委已对42名调查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

  据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杨志强介绍,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省各级监委严格按照国家监察法的规定审慎使用留置措施,实践中坚持把握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适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法定情形。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杨志强告诉记者:“针对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我省各级监委严格按照《监察法》相关规定,规范留置期间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促进留置措施的规范化、法制化,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