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今年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

03.04.2015  14:01

        近日,平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王小莲诉被告三合镇人民政府撤销结婚登记一案。此次三合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出庭参加诉讼,是该院今年首例审理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为有效对接2015年5月1日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平安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倡导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破解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庭审过程中,案件诉讼参与人自觉遵守庭审规则,有序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整个庭审活动切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行政案件“民告官不见官”是多年来的积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从立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这为真正落实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确保法律规定真正得以贯彻,平安县人民法院已将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今年行政审判工作目标。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带动本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遵从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平等的司法原则。三合镇副镇长此次出庭应诉,为法院在新形势下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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