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七个方面解读国家安全法

16.04.2016  07:52

  青海新闻网讯 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乔军接受了记者采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国家安全”的定义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规定等七个方面作了详细解读。

  乔军表示,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这是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

  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乔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3条引入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其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谈到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乔军认为,在这部法律中,关于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第4条中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二是在第5条中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规定,乔军谈到了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人民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第2条将“人民福社”纳入国家安全要素;第3条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7条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16条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二是妥善处理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等。

  乔军还解读了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国家安全法第二章以“专章”形式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列举了国家安全11个领域的任务,包括维护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的任务。二是将金融安全、粮食安全从传统的经济安全中分离出来,在第20条、第22条作了单独规定。三是与时俱进地提出依法维护国家在对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这些“战略新疆域”中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利益安全,以及相关活动、资产的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有哪些?乔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42条首次在法律中全面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专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同时第11条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40条第3款直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体现了中央对涉及港澳问题在立法上作出的政治决断: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国家安全法、只能有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标准和规范。

  关于国家安全制度机制,乔军这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总则和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五大工作制度和五项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包括:国家安全战略;国家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工作机制包括: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国家安全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国家安全和普通市民有着什么密不可分的关系?乔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了公民、组织的七项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还规定了两项禁止性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在明确义务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也赋予了公民、组织相应的权利,第80条、第81条、第8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