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改新政看就医新变化

02.07.2015  15:26

  今年,我省被列为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一项医改内容都会成为全国医改关注的焦点。为了递交一份满意的医改答卷,6月30日,全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会议颁布包括《青海省构建医疗联合体指导意见》《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八项综合医改新政。本报经过详细解读,让更多百姓了解综合医改背后的就医新变化。

   综合医改——新政关注哪些焦点

  综合改革内容涉及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公益性,涉及管理体制、补偿机制、支付制度、价格机制等各个方面。今年是综合医改的迈步之年,我省集中力量打出了第一套综合医改的“组合拳”。

  【百姓关注焦点】

  ●今年,各市州按照机构审批规定及有关程序,成立药事管理中心,推行医药分开,全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中药饮片除外)加成。

  ●在海西州试点基础上,制定出台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加强临床药事管理,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医院及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在同期消费物价指数(CPI)增幅以内。

  ●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按定额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比例。2017年全面实行复合型付费方式结算。

  ●逐步将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藏)药制剂、针灸等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藏)医药服务,并实行更加便捷有效的付费方式结算。

  【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制定出台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取消基本药物加成试行办法,逐步降低基本药物加成。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省级试点医院要建立上下联动、利益共享的医疗联合体。

  ●2015年建立我省慢性病管理网络平台,把高血压病、结核病等9种慢性疾病纳入网络管理,实行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和健康管理师协作管理慢性病的“三师共管”模式。

  ●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开展自助预约、挂号、查询等服务,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实行“预约优先”。

  ●通过诊间结算、手机等移动设备支付,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时间。

  ●在保障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自助打印、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

   看病就医——诊疗模式变化

  【分级诊疗】

  ●2015年选择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等9种疾病制定双向转诊指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试点;

  ●2016年在常见重点病种分级诊疗技术指南的基础上,扩大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增加如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等病种;

  ●2017年基本形成各级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扩大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力争达到30-50种疾病。

  ●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对患有慢性疾病的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基药诊疗模式试点,引导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实行不同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严格控制越级诊疗,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患者原则上在参保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执意要求转诊或未经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机构审批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在原医保报付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具体下浮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研究制定。对慢性疾病逐步实行按人头打包付费。

   医联体组建——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省级医联体】

  以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为主体,分别组建区域内或跨区域省级医疗、医学联合体,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民族医联体】

  以青海省藏医院为主体,与贵德藏医院、循化县中藏医院组成跨区域民族医疗联合体,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和范围(包括医养结合等)。

  另外,还组建了市州公立医院医联体,实现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

   医疗救助——三类人群重点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

  ●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完善门诊救助政策。适当调整门诊补助标准。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

  ●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调整住院费用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

  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流程。1.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人员入户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指明调整方向

  ●2015年9月1日起,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立医院试行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取消药品加成。

  ●降低检查检验费用。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影像学诊断价格、实验室诊断价格平均下降幅度控制在10%以内。

  ●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高部分偏低的诊察、护理、床位、治疗及中医(民族医)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平均上调幅度控制在30%以内。

  ●规范临床手术类耗材的使用和管理。

  ●增加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

  ●实行分级定价。

   药品招采——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药品采购】

  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什么、招什么、采什么”的原则,研究制定采购清单,列明招标采购、谈判采购、挂网采购、定点生产的药品等,实行分类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力争平均降幅在10%左右。

  【医用耗材采购】

  建立完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谈判采购、限价采购新机制,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有效降低虚高价格。

   经费补偿——加快推进市州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补偿内容】

  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

  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医院基本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和医疗信息化建设等;

  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承担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蔡雅雯 侯世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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