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找工作为幌子 诈骗40余万元终获刑

23.05.2014  13:25

        现年36岁的男子马某本是刚察县一名普通的农民,却以认识县领导秘书为由,以帮人介绍工作位幌子,诈骗两名被害人4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4年4月8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诈骗罪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3月,马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芳,李某红认识,在得知二被害人在为其子女托人在县城找工作的信息后,马某动起了歪脑筋。马某说,自己认识县领导秘书,能够将李某芳的儿子安排到县交警队、女儿安排到县路政局工作,将李某红的女儿安排到县运管局工作,且均享受公务员待遇,但需要钱用以打点。为子女求工作心切的李某红、李某芳听后喜出望外,信以为真,将钱如数交付。马某以找人活动需要钱为由,先后从两名受害人手中骗取了人民币42万元。但二名受害人没想到,马某根本没能力帮他们的子女安排工作,也没打算帮忙找工作,而是将42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装修房屋及个人挥霍。眼看过了一年多无音讯,恍然大悟的李某芳、李某红赶忙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于为自己待业子女安排工作的心理,虚构了自己公务员身份并认识该县领导的事实,使二被害人相信了马某有能力为子女安排工作,骗取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现在我国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越来越正规,都需要通过统一、严格的考试,人民不要轻信那些声称的所谓关系、指标,应当通过正规合法途径找工作。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花言巧语或者安排好的各种圈套,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以各种名义索要财物。被害人往往是满怀希望,然后放松了警惕,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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