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消费者可拨打12358举报投诉

11.11.2017  12:16

  11月10日,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向我省各网络零售经营者,发出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以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告诫各网络零售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且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网络零售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重点防止出现虚构原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虚假优惠折扣;使用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含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等价格违法行为。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一旦遇到网络零售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投诉举报。(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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