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22.09.2014  11:24

1. 对中央驻青企业和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2. 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有什么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规定:从2014年起,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 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4. 对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有什么要求?

青政办〔2014〕112号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坚决纠正,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5. 对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规定:企业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 对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扶持和奖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

7. 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享受什么贷款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吸纳1人,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并享受2年的财政贴息。

8. 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享受什么贷款政策?

青政办〔2014〕112号规定: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9.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型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青政办〔2014〕112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0. 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1. 到社会团体等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什么政策规定?

青政办〔2014〕112号规定: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12. 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13. 在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规范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行为,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4. 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此外,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15.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青财社字〔2011〕2371号)规定,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先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前培训计划、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名册、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依据予以确认和备案。培训结束后,按照相关申领培训补贴手续和程序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直接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中。

      16. 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17.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18. 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9. 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1. 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2. 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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