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监守自盗 小偷小摸终领刑

10.06.2014  16:59

        短短两个月内,某企业车间内用于生产的铜剂屡屡遭窃,经查窃贼竟然是企业自己的员工。而偷来的东西都去了哪里?原来被人以低价收购。2014年5月12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一审判决,窃贼陈某、严某各自领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而非法收购犯罪所得的王某终因贪图小利,因小失大,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2万元。初中文化的严某和陈某同在甘河滩某企业打工,两人都是20多岁的小伙,正值青壮,年纪轻又贪玩,打工赚来的工资难以应付日常的花销。为了获取所需,两人不思正途,却打起了歪脑筋。车间内的铜剂放了大几百箱,何不趁人不备,趁着工作的便利,偷偷运出去一些卖了换钱?一番合计后,两人着手采取行动。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正值深秋,天气寒冷,晚上9点时,工厂内已经没什么人了,月黑风高夜,正是作案的好时机。两人秘密来到车间,将12箱铜剂盗窃,运至大通县的一个收购站,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卖给该站站主王某,得赃款6000元后均分。

        不费吹灰之力,不必投入太大的本钱,就轻易发了笔小财,第一次盗窃得手后的陈某和严某喜出望外,不思悔改,竟悄悄预谋起了再一次的犯罪,幻想着再一次瞒天过海。2013年12月4日晚上9点,二人再次潜入车间,有了上一次“得手”的经验,二人胆子更大了,这一次,他们一下盗窃了三十箱铜剂,得手后同样运至大通县某收购站王某处,以每箱500元价格赚得赃款15000元,严某分得7600元,陈某分得7400元。

        短短不到两个月时间,车间内的近50箱铜剂不翼而飞,这引起了企业和其他员工的怀疑。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陈某和严某的作案事实很快就被警方查获了。经鉴定,被盗铜剂每箱价格910元,被盗42箱总价值为382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追回被盗铜剂13箱,退回了某企业。被告人严某、陈某赔偿企业损失16390元,被告人王某赔偿10000元。

        湟中法院认为严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且利用自己企业职工身份监守自盗不足取,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而收购站站长王某明知两名被告人出售的是赃物,为了贪图小便宜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故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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