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7.08.2018  20:50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幅度为10%。其他调整的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比国家标准每月高130元。
  今年提标工作比历年提前了2个月,主要是考虑到广大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对“八一”建军节的特殊情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编  审:刁成秀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马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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