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变“废卡” 谁来埋单?

27.11.2017  13:59

  青海新闻网讯 “充值500送100,办理会员卡还可以折上折。”“您一直在我家消费,办一张会员卡到年底还可以送产品。”诸如此类的诱惑让不少消费者心动,一旦消费者办理了会员卡,又有多少商家能够守信,能够在人去楼空前告知消费者,将会员卡中的余额退还给消费者。这不,西宁市城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就接连处理了两起消费者维权案,一夜之间,商家人去楼空,消费者手中的会员卡变成了“废卡”。

  洗车行关门

  今年10月份的一天,西宁市城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一名男子投诉电话:“办理了一张洗车行的会员卡,没用几次,洗车行便关门了,现在已经过去6个多月了,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这个奸商你们一定要抓住!”

  接到投诉电话后,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便立即核实情况。经了解,投诉的这名男子于2016年9月份在西宁市海湖新区的一家洗车行办理了一张2000元的会员年卡,遂在洗车行对自己的车辆进行清洗、保养项目。几天后,他来到洗车行时,洗车行大门紧闭,老板和员工不知去向,门口也没有标明是停业还是家中有事等字样,他便悻悻而归。过了几天,他再次来到洗车行,看见洗车行大门依旧紧闭。就这样,他多次前往,洗车行还是没有动静。

  随后,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发现经营者有营业手续以及合法证明,对此,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诚恳道歉,积极退还办理洗车会员卡的费用,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今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协同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礼品卡50张、会员卡180张、共计金额17万余元。

  会员卡变“废卡”

  11月20日,记者采访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了解到,经营者不应以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问题,继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合法经营,在停业之初经营者应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向消费者告知停业、开业的时间及办理退卡(签订办理洗车会员卡的费用)等相关事宜。

  同时,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会员制服务是现在流行的一种服务管理模式,它可以提高顾客的回头率。很多服务行业都采取这样的服务模式,会员制的形式多数都表现为会员卡。会员卡不仅能吸引新顾客,留住老顾客,还能实现打折、积分、客户管理等,是一种确实可行的增加效益的途径。但是由于一些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在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麻烦。

  西宁市的年女士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一夜之间,商家人去楼空,4000元的会员年卡变“废卡”,本应该享受的服务没享受上,连退款都找不到“门”了。这不仅是年女士的烦恼,同样也是其他15名消费者的烦恼,他们都在西宁市城西区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会员卡。

  消费者拿到退款

  2016年9月份的一天,年女士连同其他15名消费者来到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称:“2016年6月份,每人用4000元与城西区某健身会所签订健身合同并办理健身会员年卡,在健身会所进行健身活动7天后,健身会所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就擅自关门,3个多月来消费者多次前往会所但大门紧闭,工作人员也不知去向。”

  接到投诉,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而经营者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营业手续及合法证明。经查,健身会所的会员卡片名称是以某体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对此,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向年女士等16名消费者诚恳道歉,积极退还签订健身合同及办理健身会员卡的费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调解,今年10月中旬,16名消费者成功拿到了退款。而对于是否还有其他消费者没有维权,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将立案调查。

  随后,记者采访了通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健身会所的经营者不应以公司股东撤资的问题,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继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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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