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9.04.2019  21:51

4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新闻发布会,标志着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36条,对我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了全面规范。其中,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和职责定位,突出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社会共同责任和全员参与形式,强化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措施,规范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行为。

条例》在内容规范上充分体现了务实管用的原则。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到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到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完善措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立法宗旨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了法治化时代,在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3月22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通过《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