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

16.10.2017  16:20

9月25日,青海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等9家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财政厅副厅长蔡强主持,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巨克中作了重要讲话,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李本贵参加了会议。

        会议研究审定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会议指出,为确保环境保护税在我省顺利开征,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和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顺利转换,在拟订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时,遵循平稳过渡、与周边省份看齐、维护国家税制统一、体现企业及社会组织环保责任的四项原则,提出对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实行最低限额标准,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做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会议各成员单位认为,方案充分考虑了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需要、企业经营状况和负担、税收征管水平、周边省份情况等因素,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我省生态效益最大化,稳定企业税费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省财政厅巨克中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尽快将方案会签后上报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是各参会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形成共识。三是尽快研究拟定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办法,并上报省政府。省地税局援青办主任李本贵强调,地税部门要与省环保厅加强沟通协调,待《环保税条例》正式下发后,积极开展环保税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排污费缴费人信息资料的对接,及时摸清税源底数,做好纳税服务,确保2018年1月1日环保税顺利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