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联合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

14.11.2017  15:30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切实提升农牧区受灾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能力,在全面总结农房保险5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保监局联合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切实提升农牧区受灾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能力,在全面总结农房保险5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保监局联合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确定了购买主体及程序,规定了承保和理赔范围,建立了组织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办法》原则上规定农户保险费为30元每年,其中各级政府补贴20元,农户自缴10元,保额3万元。一般农户不投保,各级政府不补助。针对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即民政“四类对象”),各级政府补贴20元保基本,保额2万元,“四类对象”自愿缴10元保增量,保额增至3万元。为有效增强农户参保意识,《办法》明确了农户先投保,政府后补贴的缴费方式。
  10月底,省财政已向各地下达年度农房保险省级补贴资金993万元,至此,我省在制度上实现了农房保险全覆盖。


编  审:王伟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何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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