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保证书后再无露面 强制拘留后款到案结

04.08.2020  16:31







        书写保证书,促使不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短期内主动履行已成为常态化执行动作,但保证期限届满,“钱未到、人不见”的情况也大有存在,对此,为尽可能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思想态度,执行法官会让被执行人在保证书中自行承诺逾期不履行将自愿接受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

        近日,祁连县法院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和仁某某无及时履行能力,书面保证一个月后将所有执行款交纳至法院,并在保证书中承诺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保证期限届满,执行法官不但未收到被执行人主动交来的执行款,人也联系不到,从每天打电话不接直到电话停机,被执行人始终未主动到院。经多方打听,最终将被执行人刘某某传唤到院并立即采取了拘留措施,同时通过刘某某提供的线索也成功将仁某某在次日传唤到了法院。两被执行人均被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双方家属第一时间来到法院咨询司法拘留后提前释放的条件,办案人员明确告知必须要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方能释放,被执行人家属在五天后提着钱袋子、拿着手机来到法院,“现金+微信转账”9300余元的执行款当即到位,两被执行人也被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执行法官的权利,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合法运用,更要有针对性。因此,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保证书内容时,适时地采取强制措施更能尽早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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