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制定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22.11.2016  09:05

  为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了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明确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3.5%或食品价格同比涨6%时,对低保对象等四类人员实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予以价格临时补贴。

  据悉,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将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科学测算、综合评定,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基本原则,着力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联动机制涉及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启动联动机制后的价格临时补贴将按月计算,按月发放,当月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条件的,在价格指数发布之日起启动联动机制,发放补贴;当月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补贴。

  我省在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中明确,当月全省价格指数达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时,由相关部门按月测算补贴标准,向低收入群体发放,在价格指数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联动机制自本月17日起施行。(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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