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为证

26.09.2018  16:02

  青海新闻网讯 因信用卡到期还不了钱,刘欢便向好友张蔷借了10万余元,用来还信用卡账。谁知,刘欢借钱容易还钱却难。为了这10万余元钱,两个好朋友反目相向、对簿公堂——

  案起缘由

  2014年11月的一天,因信用卡还款日期到期急需还钱,可手头又没钱还账的刘欢愁眉不展。考虑了很长时间后,他突然想起好友张蔷应该有钱,而且可能会借给自己。于是,他联系了张蔷,向张蔷倒了一肚子苦水后表示想要借钱。张蔷听后,认为刘欢是自己的好友,能帮就帮一把。于是,她分两次给刘欢借了104500元,并要求刘欢出具借条。

  然而,张蔷的好意付错了人,她没想到刘欢借了钱之后,就不见了踪影。张蔷多次向刘欢催要借款,但刘欢总以各种理由推托。

  对簿公堂

  无奈之下,张蔷于今年5月16日将刘欢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欢返还借款104500元;依法判令刘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13.33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欢承担。

  张蔷向法院提交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刘欢于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张蔷借款104500元的事实。

  被告刘欢辩称,原告张蔷诉状所述不属实,此债务不合法。

  第一,原告张蔷在家中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通过放贷的形式获取利润,在原告张蔷认识被告刘欢后多次拉刘欢到家中赌博,刘欢输钱后,原告张蔷就向被告刘欢借钱提供赌资,被告刘欢无力偿还后,原告张蔷到被告刘欢单位要账,致使被告刘欢无法正常工作,给被告刘欢造成了恶劣影响。

  第二,原告张蔷手中的借条是原告张蔷伙同其情人逼迫被告刘欢所写,被告刘欢并没有还过104500元的信用卡账,也没有从原告张蔷手上获取104500元的现金,孤立的借条无法确定借贷关系。

  第三,在被告刘欢写借条前,已向原告张蔷偿还过30000元。

  第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时间距今已经3年7个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蔷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欢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载有录音和视频的光盘1张,证明原告张蔷开设赌场的事实。

  经法院组织原、被告举证、质证、认证,被告刘欢对原告张蔷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张蔷对被告刘欢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方向均不予认可,认为此证据视频中并无原告张蔷出现,拍摄地点不是原告张蔷的居住地,此视频也并非执法人员执法现场,是被告刘欢自行拍摄,原告张蔷对此不予认可。

  法槌落定

  8月9日,城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欢以需偿还信用卡债务为由,于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张蔷借款99500元,原告张蔷以现金的方式给付被告刘欢,在此之前被告刘欢还向原告张蔷借款5000元。被告刘欢于第二次借款当日向原告张蔷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被告刘欢共向原告张蔷借款1045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张蔷多次向被告刘欢索要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张蔷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其与被告刘欢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张蔷虽未提供交付这笔款项的相应证据,但对此作出了合理说明,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欢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欢辩称此借款系原告张蔷向其提供的赌资,借条为原告张蔷逼迫其所写,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张蔷诉称一直向被告刘欢索要借款,且被告刘欢亦辩称在其无力偿还后,原告张蔷到被告刘欢单位找其索要借款,故法院认定此案未超出诉讼时效;被告刘欢辩称,其出具借条前已偿还原告张蔷借款30000元的事实缺乏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法院对被告刘欢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对原告张蔷主张被告刘欢返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被告刘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偿还原告张蔷借款104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张蔷负担120元、被告刘欢负担1251元。被告刘欢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张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记者提醒:借款时一定要索要借条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钱物归还后,写借条的人要收回借条,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本案中,借条作为原被告借款凭证,原告赢了这场官司。所以,记者提醒读者,在借款的时候,尽管是朋友借钱,还是索要借条比较靠谱。如果你是借钱的一方,一定要主动出具借条,给人以信任感;如果你是被借钱的一方,也应该明明白白地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防万一,千万不要觉得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另外,借了朋友的钱财后,一定要主动按时归还,不要给朋友造成负担,这样才能有最基本的信任基础。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朋友将钱借给你是出于信任和情谊,有借无还不仅失去了信任,也失去了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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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