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1.05.2014  18:45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4〕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4〕13号七项督查内容,切实做细、做实、做好迎接督查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督查内容,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迅速开展汛期安全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做法、成效及存在问题等,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数据,建立完善工作台帐。

三、请各市(州)安委会、省级各有关部门将此文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县级政府、有关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务于5月23日(星期五)12时前,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6139972(带传真)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督查的 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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