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28.01.2015  13:06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以下简称“两项审批”)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管局”)。近日,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明确规定两项审批直接下放至市州管局。根据国家邮政局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两项审批下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项审批下放的重要意义

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是方便企业办事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两项审批下放是邮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合理配置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资源、完善邮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措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遍布基层,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服务群众,撤销这类营业场所和停限办业务,事关基层群众的通信权利,由市州管局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更有利于扎根实际,了解群众需求,同时也能够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二、准确把握两项审批下放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主体。两项审批下放后,市州管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撤销和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审批事项。邮政企业(市州及以上)申请上述两项审批事项的,应向该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期限。邮政企业向市州管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市州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审批程序。市州管局收到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州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取证,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条件和标准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严格依法做好两项审批的下放工作

(一)积极承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州管局要加快健全配套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将两项审批“接过来”并“落实到位”。防止在职权交接过程中出现脱节或者“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要有序承接并依法开展两项审批工作,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做到审批时限符合法律要求,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归档立卷规范完整。要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的行政审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检查,才能有效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不予批准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不予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

(二)加强指导,健全监管和约束制度。两项审批下放后,省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市州管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重点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提升市州管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健全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监管和约束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州管局行使审批权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做好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和信息化。省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要督促指导市州管局使用“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使行政审批更加程序明晰、结果公开、方便企业、快捷高效。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办事,便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