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60亿元助力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

06.02.2015  12:14

  2月5日,省民政厅、省金融办、开发银行共同签署了《支持青海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合作协议》。省民政厅厅长罗松达哇、省金融办主任黄文俊、开发银行行长吴江出席仪式,并代表各方签字。

  根据合作协议,三方将以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模式为核心,紧紧围绕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开展规划编制、重点项目策划、融资主体搭建、运营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战略合作,通过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投入力度。5年内,共同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等社会融资总量约60亿元,重点支持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类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据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步深入,养老服务工作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我们必须更新理念、拓展思路、转变方式、加快发展。从六个方面转变养老服务工作发展思路,在发展规划方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将由过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地区向社会老年人口密集地区转变。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网络;在服务对象方面,将由过去只保障“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兜底性基本生活保障向服务全社会老年人的普惠型老年福利转变,更加注重满足包括“空巢老人”“失能、失独老人”在内的全社会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在服务内容方面,将由过去的简单生活服务向人性化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人文关怀、老有所乐等养老服务转变,更加注重保障老年人有尊严、有质量的晚年生活;在投入机制方面,将由过去的政府投入为主,向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转变,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凸显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在经营方式方面,将由过去的政府直接经营,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为主转变,政府只负责必须保障的兜底性服务对象,一部分特困老人和全部的社会老人将主要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切实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将致力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依法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业;在发展目标方面,由单纯的政府兜底性养老服务向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转变。同时,兼顾居家养老、社区为老服务和机构养老三个服务领域的协调、健康发展,突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据青海省民政厅副厅长王长明介绍,下一步省民政厅、省金融办、开发银行将以《支持青海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合作协议》为指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本着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加快推进、积极创新的要求,抓紧细化合作方案,抓紧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把三方战略合作的工作部署抓紧抓好,落到实处,为民政、金融、银行事业健康发展、为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相关解读:<背景材料>

  一、签约背景

  2012年,国家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在京签署了《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确定双方共同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年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措施,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于2014年5月16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提出了建设具有青海特色的养老服务业,建设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对青海省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省民政厅、省金融办、开发银行确定建立合作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次三方签订《支持青海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合作协议》,将开启三方共同合作的新篇章。

  二、支持领域

  (一)社区养老设施建设项目。通过PPP模式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以西宁市为试点,整体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专业养护、社区医养融合、老年人精神慰藉、老年人文体、居家养老信息网络和智慧养老等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等。通过开发性金融大额、批发资金,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全面升级改造。

  (二)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对盈利能力较强的,或承担养老护理人员实训任务的示范性养老院、护理院和康复院等项目,由民政厅、金融办推荐,开发银行按照信贷要求单独授信支持;对于面广量大的中小型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民政厅、金融办推动政府整合资源,以符合要求的企事业法人为借款人,以市(县)为单位批量化整体支持。

  (三)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项目。优先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建设医养融合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社区等。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以养老服务为核心,具有完备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老年生活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运营能力;对于投入产出经济效益不足部分,可将配套商业地产收益纳入还款来源。

  三、合作机制

  (一)建立规划引领发展机制。将规划作为安排投资、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合作开展养老行业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以规划为引领、以双方重点合作领域和项目为基础,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项目库,按照成熟一批、储备一批、开发一批的原则,实现规划实施与融资服务的有效衔接。

  (二)推进养老服务业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有效整合各类养老资源,搭建养老服务业融资平台,承接银行贷款或为养老机构贷款组织增信。一是组建、整改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探索信贷、债券等融资模式;二是整合现有的养老服务业资源、政府闲置的房产以及养老规划用地,成立专门服务养老行业的投融资公司;三是引入PPP(公私合营)模式,构建承担购买服务的平台。四是以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融资和项目实施主体。另一方面,协调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为养老服务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推动政府归集部分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金,实现养老机构与银行的有效对接。

  (三)推动地方政府整合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三方共同推动青海省养老项目资金整合,将养老补贴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形成合力。推动地方政府归集部分资金成立引导基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等,用于项目的股本、资本金、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发挥补贴资金的杠杆作用,完善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尤其是减轻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的融资压力。推动建立财政贴息奖补机制,突出支持重点,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开发银行等养老行业贷款规模和增幅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或补助。

  (四)建立市场主体培育机制。三方合作加强对养老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积极推进企业间联合与合作,开展兼并、重组、收购、控股,重点支持中高端商业化养老项目。养老服务业主管部门在政策指导、行业管理、土地审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积极支持,开发银行在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现金流建设、信用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共同创造有利于市场主体良性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