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2.07.2015  20:39

  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将被追责

   日前,西宁市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责任追究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情形及程序。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全面,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明显失察并造成恶劣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等14种情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履职情况教育、监督、检查不力,对分管领域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纠正不力等7种情形;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致使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措施问题频发等13种情形的,将会受到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问责追究。

  《办法》规定,对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