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车辆损坏谁来担责

07.08.2014  15:03
核心提示:   8月3日,陕西游客杨女士和家人本来高高兴兴来西宁旅游,没想到车停到停车场后,第二天被人划成了大花脸,找酒店和物业讨要说法时,被告知车场只提供停车位,不保管车辆损坏、损毁、遗失等。为此杨女士求助

   8月3日,陕西游客杨女士和家人本来高高兴兴来西宁旅游,没想到车停到停车场后,第二天被人划成了大花脸,找酒店和物业讨要说法时,被告知车场只提供停车位,不保管车辆损坏、损毁、遗失等。为此杨女士求助本报热线。

  杨女士说,8月3日,他们一家驾车从西安来西宁旅游,住在胜利路石油高级公寓酒店,车就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地下停车场,谁知第二天上午11点取车时发现,整个车的车身被划了一圈,尤其车前引擎盖上被划成了大花脸,车的右前门有一个大脚印,有被人踹过的痕迹,从划痕看像用锐器故意划过。

  针对此事,吉油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地下停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司只向过夜车辆提供一个使用权,不承担车辆损坏、损毁以及遗失等,因此酒店和公司不承担责任,会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找出肇事者。

  对此,青海省律师协会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入住宾馆,宾馆应保证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住客的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宾馆方应作出相应的赔偿。杨女士的车辆是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内被损坏的,酒店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酒店无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王律师认为,杨女士的车辆在酒店被划伤,酒店有义务配合警方找出真正的肇事者,且对杨女士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