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3个地区和单位被国家民委命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07.02.2021  13:30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1月19日,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周期为5年。

我省13个地区和单位名列其中,分别是: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市平安区、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龙羊峡镇、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祁连路西社区、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镇热贡路社区、玉树藏族自治州岭格珠商贸有限公司。

国家民委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提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