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制定出台“十八项措施”助推全省道路客运进入转型升级快车道

12.03.2019  16:31
    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省交通运输厅深刻认识新时期道路客运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在准确把握道路客运基础性、衔接性、保障性定位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划和科学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道路旅客运输是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必不可少又密不可分的民生服务业,为青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省道路客运存在的发展方式粗放、服务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不强、行政管制较多、比较优势不明显等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实施意见》强调,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是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的具体体现,是谱写交通强国青海篇章的关键举措,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必然选择。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这对道路客运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质降本增效为中心,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强化监管、保障安全,服务为先、协调发展,科技引领、绿色高效”的原则,加快传统客运向现代客运转变,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三张网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道路客运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实施意见》周密部署了十八项改革“硬”招,一是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做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二是办理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许可机关不再征求目的地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三是将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与复核职权调整至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它级别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与复核职权调整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是推进道路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五是实行车辆与线路分离运营的管理方式,不得因客车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强制要求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六是对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确定方式进行了调整,按照拟投入营运客车中车型等级最低的客车核定(普通级客车5年、中级客车6年、高一级客车7年、高二高三级客车8年),若拟投入车辆为企业现有客车,则其经营期限核定为4年;七是对实行区域经营的公车公营企业或仅有一家企业经营的公车公营线路,企业可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八是将发班时间安排交由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企业自行协商确定;九是打破传统的线路对开制,不得限制其他市州道路客运企业参与投标,推行道路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承诺考核和延续经营;十是班线客车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调整至其他客运班线运营或转换为旅游包车运力,积极帮助和支持旅游客运企业“走出去”;十一是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以及符合道路通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客运班线沿途停靠站点;十二是允许道路客运企业为旅客免费提供接送服务,在途中停靠站点以及符合条件的接驳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联程联运,支持企业进驻机场、高铁站开展客运票务服务,逐步实现客票联网、一票到底;十三是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作用,鼓励开展多样化、高品质、个性化的定制客运服务和及时响应服务;十四是允许线路固定且单程运营里程100公里以内的承担城区与火车站、城区与机场间旅客接送任务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并提前报备后,可在凌晨2时至5时期间运行;十五是将接驳运输申报办理权限划归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或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必须实行接驳运输;十六是引导道路客运企业按照“统一招聘驾驶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劳动报酬、统一调度营运客车、统一承担安全风险”的原则规范经营;十七是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模式改革,厘清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内容及责任边界,推进安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标准化;十八是探索建立保险服务与运输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实施全省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动态监测,提高主动智能防控设备在营运客车中的配置使用率。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处理发展、改革及稳定之间的关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凝聚全行业改革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道路客运企业认清形势、明确方向、直面困难、创新发展,为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