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八大水系全部实行河长制加强流域水环境安全

20.10.2014  15:00
                为切实加强贵州省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贵州省决定在乌江(含乌江上游三岔河、红枫湖和乌江干流)、沅水(含清水江、氵舞阳河、松桃河)、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含草海)、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实施重点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制,全面加强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促进流域水质稳定达标,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是明确“河长”职责。贵州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全省流域环境保护“总河长”,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辖区内主要河流环境保护“河长”。“总河长”的职责是,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河长”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协调解决全省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未完成流域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河长”进行约谈。市(州)“河长”的职责是,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完成省下达的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内主要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下达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河长”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对县(市、区、特区)“河长”上一年度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调解决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特区)“河长”的职责是,对本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市级河长下达的河流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所负责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协调解决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三是建立“河长”考核机制。1.明确考核内容。各市(州)、威宁县、仁怀市及赤水河流域“河长”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报“总河长”同意后下达;县(市、区、特区)“河长”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及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要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报市(州)级“河长”确定。2.明确考核时间和方式。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市(州)“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向当地党委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州)“河长”于每年4月底前对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布。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和抽查项目建设进度等方式进行。3.严格奖惩。对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地方,省级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给予支持;对未完成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地方,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长”进行问责。
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 王建军主持
  5月10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水利厅
12.68亿元财政资金支持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我省集中力量推进一批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近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12.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