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16.06.2015  16:33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政策性指导意见,为各地积极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供了切实管用的依据。
  《实施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青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严格考核奖惩,按规定实施分级处理。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平台,开发和完善相应功能。强化应急处置,确保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二是加强教育矫正,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更好地融入社会。三是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制定完善帮扶政策并认真落实,协调解决他们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符合条件的农牧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和草场(草山),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综合优势,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实施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和机构编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综治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障性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阐述,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工作合力。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及执法职责,重点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和基层司法所建设;改善基层司法所装备条件,深入推进规范化建设,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大力推进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试点工作,不断健全制度,完善功能,落实经费,充实人员,逐步推开。着力加强县、乡两级专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坚持专群结合,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弥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地方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依法治省的整体格局和总体部署之中,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为社区矫正发展提供保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理顺体制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要加强工作保障,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加大投入,保证社区矫正经费合理增长。重视解决社区矫正执法必需的执法装备,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职能高效履行。推进场所设施试点建设工作,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和社会资源参与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矫正基地建设。要加强考核奖惩和宣传调研,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措施未落实,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不断探索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新手段、新路径,重视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广泛宣传,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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