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就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召开听证会

29.06.2018  04:20

我省公办高等院校现行学费标准制定于2001年,随着高校应用转型发展,办学规模逐步扩大,高校办学成本逐年增加,学费标准偏低和办学成本不断增长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促进我省公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省内公办高校2014年-2016年生均培养成本监审结果、综合考虑财政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拟定了《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发改委及时发布公告,于6月26日在西宁组织召开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价格听证会,就《方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来自学生和学生家长、相关专家、高校代表、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共19人参加会议。此次听证会还邀请了青海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到会进行公开报道。

听证会上,省发展改革委就《方案》进行了全面解读,详细说明了调整原因、依据及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省教育厅详细介绍了学分制收费改革办法。与会专家及各方代表各抒己见,发言积极,建议中肯,总体上赞同《方案》和学分制收费改革办法。此次调整后,普通本科院校基准价平均上涨860元,平均涨幅为29.50%。农学、师范、民族班基准价平均上涨700元,平均涨幅为29.85%。高等职业院校基准价平均上涨750元,平均涨幅为29.40%。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收费基准价,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专业调整、就业形势及培养成本变动等因素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及双一流建设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调整方案还考虑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差异,优化了学费分类,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同时,推进学分制收费改革,按照“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的要求,拟将原来的学年制收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收取,逐步试行。学费调整的范围为3所普通本科院校、8所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院校本次学费标准不作调整。调整对象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入学的本、专科新生学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原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同时,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下一步,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听证会的意见建议对《方案》做进一步完善,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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