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基本服务实行指导价

11.12.2016  14:32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明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布明确了新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同时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

通知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全面深化综合医改的重要内容,是取消以药补医、改革补偿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通知中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是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改动和分解收费项目。同时,公立医院按政府指导价格实行等级收费,具体按照《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执行;村卫生室、新建和未经等级评定的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机构规定的价格执行等。另外,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目录,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凡计入价格内的“内涵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费,“除外内容”中的耗材可单独收费。公立医院要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对人民群众治病需要的新增项目,要及时受理,按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价格部门要对医药价格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实行公示制度。

据悉,此次列入《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项目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医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