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惠民政策为公证当事人核查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31.05.2016  16:36
  5月23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公证机构核查公证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工作的通知》,及时建立方便、快捷的婚姻登记信息核对机制,对全省公证机构核查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的条件、程序及用途等作出明确规定。   5月23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公证机构核查公证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工作的通知》,及时建立方便、快捷的婚姻登记信息核对机制,对全省公证机构核查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的条件、程序及用途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需要核查本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时,由以往当事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相关证明,改由公证机构核查人员携带单位公函及身份证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核实。为保证查询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信息数据不泄露,各级民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书,确保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安全。这是我省民政部门首次与其他部门开展婚姻数据共享工作,此项惠民政策将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自《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民政部门不再为当事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需婚姻登记信息证明的,可以通过部门间公对公的方式直接核对,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贷款等业务减轻了负担,提供了便利。随着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省民政厅将与更多部门采用数据端口传输等形式,实现婚姻登记记录信息的多方共享,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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