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18.04.2017  19: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村民自治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村民自治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列为2017年立法出台计划。为推动立法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省民政厅于2014年起着手开展了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内书面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向省政府法制办正式报送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组成立法调研组,在前期开展省内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近期赴四川、安徽两省,重点围绕划小自治单元、“村改居”、村务公开、村务监督、农村社区建设等问题开展了省外立法调研。在认真学习借鉴两省立法工作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送审稿)》完成了第一轮立法修改,标志着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继续配合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开展省内立法实地调研,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基层党委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村民群众、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实施办法(送审稿)》再作进一步修改,确保年内顺利出台。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卢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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