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力盟商业区管理的通告

13.04.2016  11:20

  为把力盟商业区建成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文明、服务周到、商业繁荣的一流街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力盟商业区实际,经城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25日起对违反力盟商业区(东至南商业巷两侧,西至南交通巷东侧人行道,南起西关大街北侧人行道,北至五四大街南侧人行道以内)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力盟商业区实行24小时全天候管理,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银行运钞车等特种工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商业区行驶、骑行、停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力盟商业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处罚。

  二、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音设备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进入力盟商业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街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于酒后随地呕吐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在临街建筑物和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

  (五)商业区内驯养宠物随地便溺后,其主人应及时清理,若不清理,则处以200元罚款。

  (六)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七)商业门店超出规定范围内摆放物品经营的、无照设摊、游摊小贩进入商业区经营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八)标牌、招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破损、残缺的,对业主处以200元罚款。

  (九)在未经批准私自堆放物料、渣土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商业区形象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在商业区内焚烧树叶和垃圾,损坏花草树木或绿化设施的,处以500元罚款。

  (十一)拆除、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三)随地躺卧、露宿、乞讨和拾荒的,由商业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制止、教育,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在商业区从事下列活动,应提出申请,经商业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开展产品宣传、咨询、促销活动。

  (三)其他影响步行街管理秩序的活动。

  经批准的上述活动,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违反规定的,由商业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20000元罚款。

  五、机动车辆乱停放的,由交警部门依照相关交通法规处罚。

  六、按照以上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对拒不履行公民应尽义务,有侮辱、殴打力盟商业区管理人员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