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下经济发展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9.05.2016  16:33

QHFS18-2016-0001

 

 

青林改〔2016〕382号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下经济发展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海省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林业厅

                                                                                        2016年4月28日

青海省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12〕33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5〕4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支持林下种植、养殖、产品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以林下经济项目建设为载体,带动农牧民积极参与,充分体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要求。在选择项目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策扶持和机制创新的原则,发挥优势,扶持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从事林药、林菌、林菜、林花、林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林下种养、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涉林企业、国有林场、苗圃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公司+农户”、订单林业等方式带动农民参与林下经济项目建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五条  林下经济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林下经济生产费用补助,不得用于新建林下经济项目生产启动资金及楼堂馆所建设、办公设备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林下经济扶持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购置种苗、禽苗良种补助;

二、建设围栏、棚舍及水、电等基础设施;

三、产品初精深加工及储藏设备购置;

四、小型生产设备及机具购置;

五、森林生态旅游示范村、示范户及森林人家的改造提升;

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任务编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扶持范围和重点、资金额度、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地点、预期成效、资金预算、筹资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逐级上报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条件

1.从事林药、林果、林菜、林菌、林花等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从事林禽养殖规模1万只以上,从事林下特种养殖50头(只)。

3.重点扶持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有规模、上档次、具备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森林旅游示范户、示范村。

4.从事林下产品经营加工年产值在3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筛选初审、实地考察、汇总推荐,重点申报具有示范带动力强、技术成熟、经济效益高的林下经济项目,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等负责。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市、州、县(区)林业局要按照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常态化的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动态更新的项目库。实行项目三年滚动申报制,即一次性申报今后三年生产计划,其中第一年申报计划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后两年报意向性计划,确定申请资金额度及规模。

第十二条 市、州林业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林下经济项目申报工作,每年11月底前将县(市、区)推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有关附表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林下经济项目资金规模、项目申报情况、各地资源状况以及上年度项目报备、检查验收情况等因素确定项目县,切块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并将项目批复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下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资金拨付、自查验收办法等内容,并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内容。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实施单位签订实施责任书。

第十八条   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将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等在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县应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实施的相关档案资料,做到档案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经营单位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对项目组织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及林业经营单位,3年内不予安排省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检查验收及抽查依据为经批复的项目申报文本及实施方案。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