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规范》的通知

11.02.2015  17:43

   

 为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全省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现将《青海省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青海省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省委加强“三基”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为群众提供优质满意的计划生育服务,积极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关于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计生办公室,增加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至少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接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双重领导;卫生计生办公室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卫生计生办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校验,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业务。

第四条          村(牧)委会要配齐配强计划生育宣传员,依托村卫生室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其工作报酬。城镇社区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本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群众(居民)自治。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卫生计生办公室必须设有固定的办公用房(30平方米以上)、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且设有机构名称牌、政务公开栏、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并做到市(州)、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信息传输网络畅通。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设有计划生育服务科室,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标准要求,充分发挥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为辖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          村(牧)委会结合村卫生室建设,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服务设备,放置计划生育宣传材料,设置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专柜。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依法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指导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乡镇(街道办)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区)、党员或协会会员包户,定期开展检查督办;有效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三查”经费足额到位,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组织对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落实“一票否决”。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卫生计生办公室职责:

1.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年度责任目标。

2.具体组织和管理辖区内计划生育、预防保健、传染病防控、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工作。

3.做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会管理工作。

4.在开展示范村(社区)创建的基础上,明确专人分片负责,做好村(社区)级计生业务及基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5.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和业务台帐填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计划生育工作信息。

6.组织开展为育龄群众提供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随访和生殖健康为主的优质服务。

7.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管控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奖扶惠民政策,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开展便民维权活动。

8.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工作制度。

9.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落实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措施,及时、规范为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证明。

10.及时依法查处有关信访案件。

11.负责村(社区)级计生专干的选配、培训和考核,指导、督促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开展。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1.卫生计生办主任职责:全面负责管理服务和统计业务工作;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育、节育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抓好整改;每月组织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村(社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安排部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对符合政策的再生育对象进行审核、上报。

2.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资料和信息管理做到卡活、表实、变动及时,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为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负责城镇一孩(农村二孩、牧区三孩)生育登记,为符合条件对象发放《生育服务证》。

3.包村专干工作职责:落实入户访视“三要素”(入户责任制、专干日志、月例会);对村(社区)级计划生育做到情况明、数字清,每月对所包重点村(社区)的工作访视一次;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督促和引导及时进行环孕情服务和节育补救措施的落实;指导村(社区)级对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并负责复核、上报。

4.微机操作员工作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内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PADIS)的操作和应用,认真做好数据录入、及时更新,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村(居、社区)两委职责

1.村(居、社区)支部书记、村(居、社区)委会主任是本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两委中必须有一名成员具体负责计生工作。根据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与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2.定期召开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时掌握、核实计划生育信息,检查、部署阶段性计划生育工作。

3.负责本村二孩生育登记(城镇社区为一孩生育登记)工作,做好孕情跟踪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对符合政策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摸底和落实。

5.配合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本村(居、社区)“三查”和计划生育手术及补救措施。

6.配合做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协调工作。

7.负责管理本地流动人口,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

8.负责村级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9.负责指导、配合做好村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

第五章         服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按照执业许可范围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承担并完成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重点落实育龄妇女“三查”、人工终止妊娠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和随访等技术服务工作。

2.及时掌握本辖区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动态和孕情,及时向乡镇(街道办)卫生计生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

3.配合上级卫生计生服务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组织已婚育龄妇女积极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

4.结合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组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落实对婚育群众的各项免费服务政策。

5.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随访工作。

6.配合乡镇(街道办)卫生计生办做好乡镇、村级计生专干、宣传员的培训工作。

7.全面、系统、准确、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提供计划生育各种技术服务统计资料,对统计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8.依靠卫生监督协管员做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村计生宣传员和社区计生专干

l.在村两委的领导和乡镇(街道办)卫生计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村(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任务。

2.负责掌握全村(社区)计划生育各种信息,按照规范要求,逐月准确填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工作手册,向乡镇(街道办)卫生计生办、村两委汇报计划生育情况等。

3.负责做好集中宣传教育和入户宣传教育工作,发放宣传品。

4.配合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需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做好孕情跟踪监测、避孕药具发放和随访工作,登记和填写相关记录,及时指导其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5.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本村(社区)计划生育例会、信息上报、资料规范等日常事务。

6.负责收集计划怀孕夫妇信息,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第十五条          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1.按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协助村(居、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会议;实行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每名协会会员负责联系若干户育龄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建立完善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会员开展计划生育“三查”等工作。

5.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对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反映群众对计生工作的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及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对本行政区内的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指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业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岗定责、职责到人,对未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图表

   1.《一孩生育登记流程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4.《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5.《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规范

   6.《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目标人群资格确认办理流程

       7.《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流程

   8.《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