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9.05.2014  05:37
青林改【2014】228号

各市、州林业(环保林业)局: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加强流转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涉及林改和林政资源管理、林业调查设计等部门,各地要确定林改部门为牵头单位,调配专职人员负责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以及工作的衔接和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尽快设立集体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或办公室,负责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日常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加强《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坚持以便民服务为基本要求,遵循市场规律,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林权规范、有序、合理流转。 二、严格流转行为监管。 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抓好林权流转申请受理、林权评估、流转合同签订、流转登记和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环节的工作,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流转事项坚决不予流转。 (一)要注重防范流转风险,特别是牧业区一地两证现象普遍,容易造成重复流转和林地法定属性的改变,尤其要加强与草原流转管理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有关流转事项的调查与审核,把流转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二)要加强已流转林地经营和管护行为的监管,防止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经营范围及项目、超负荷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法定经营属性、违法占用林地修建生产、经营和管理设施等行为,确保林地及其生态安全。 (三)要加强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林地的调查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流转要补办有关手续,重点补交申请及规定的相关材料,补办合同登记备案、流转登记等手续,特别对林权抵押贷款所抵押的林地、林木要按规定做好抵押登记和相关监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流转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补办手续;对违法违规的流转要依法予以终止。 三、做好林权评估工作。 各地要按照《办法》对森林资源资产调查及评估机构资质权限的规定,在市、州、县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内设置林权评估机构,赋予其职能,制定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积极开展评估业务。各地林权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青海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以及资产评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将超出当地评估机构资质权限范围的评估项目推荐由青海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承担,或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推荐给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引进资产评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当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各地在执行《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林改处反馈。 省林业厅林改处联系人:王 昆   联系电话:09716365043 青海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联系人:刘建军  联系电话:09716365052

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_3.doc   青海省林业厅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