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大政策创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30.11.2015  09:39
      2015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经济新常态下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提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发展,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是对加快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大政策创新。《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促进我省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明确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

  《实施意见》下调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

  我省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10%比例提取资金,设立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创业项目库奖励、创业房租补贴、创新创业服务奖励补助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

  同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实施意见》还对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作出新规。一是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是返乡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三是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措施。四是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加强农村创业指导服务,推动返乡人员网上创业。五是组织返乡创业人员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帮助他们改善经营、开拓市场、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

  《实施意见》鼓励大学生入企业就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提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的补贴标准。二是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三是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鼓励高校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万元。四是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帮扶,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标准提高到1000元。五是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领办创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给予3年以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