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一落马官员自编自导“中大奖”掩饰收钱

12.05.2015  15:21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潘从武   预感到自己受贿的事将东窗事发,便将受贿款分别装入行贿者所送的名酒箱中重新封存,对领导谎称自己“开箱有喜”,中大奖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某团原副团长何立新竟然如此自证“清白

  □本报记者潘从武

  预感到自己受贿的事将东窗事发,便将受贿款分别装入行贿者所送的名酒箱中重新封存,对领导谎称自己“开箱有喜”,中大奖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某团原副团长何立新竟然如此自证“清白”。

  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聪明”反被“聪明”误。

  因收受个体业主45万元贿赂,玩忽职守造成逾2700万元巨额公款被挪用无法追回,给所在团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4年8月,兵团焉耆垦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何立新15年有期徒刑。何立新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受贿赂

  2012年至2013年,何立新在担任第二师某团副团长代表该团与库尔勒某榨油坊业主赵某签订并履行“油饼购销合同”期间,在业务往来中,赵某给何立新送去人民币45万元及五粮液一箱、红花郎酒一箱、金剑南酒一箱、软中华香烟6条。

  2012年8月某日晚,何立新在团场的家中收受赵某人民币20万元、五粮液酒一箱、软中华香烟两条。

  之后,从2012年至2013年,赵某又先后3次给何立新送钱,何立新在团场的办公室收到5万元,在团场家中再次受贿10万元,在库尔勒的家中收受10万元。在家中收受贿赂时,何立新均收到了赵某“孝敬”的名烟和名酒,何立新均全部笑纳。

  案发后,赵某交代,他给何立新送钱的原因是,何立新是团场主管农业的副团长,搞好关系可以与团场多签订合同,还可以顺利结账。

  据了解,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在侦办赵某涉嫌诈骗案件时,赵某交代送给何立新45万元,并将此情况反映给第二师党委,在纪委办案期间,何立新交代了其受贿事实。

  玩忽职守

  2013年11月,何立新向临时主管财务工作的团领导提出,当年本团需要办理银行借款,以此进行“倒贷”。团领导同意后安排何立新负责办理“倒贷”事宜,并叮嘱何立新要确保资金安全。

  因为与赵某来往密切,何立新对库尔勒某榨油坊及业主赵某的资金情况及信用不做任何调查、了解和评估论证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5日与赵某签订三份用于银行借款的“油饼购销合同”,借用库尔勒某榨油坊的账户为第二师某团办理借款倒账事宜,并约定到账后榨油坊立即将款全部转入二师某团账户。何立新在实施“倒贷”操作过程中,对具体经办人员彭某(另案处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致使第二师某团向银行所借的2769.35万元贷款,在某榨油坊账户过账期间被赵某挪作他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现已无法追回,给第二师某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4年2月15日,何立新因赵某涉嫌骗取第二师某团银行借款2769.35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交代了他与赵某签订购销合同等相关事实。

  实际上,赵某在外已欠下高额债务,没有能力再偿还二师某团的贷款。2014年2月14日,赵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门调查。当月23日,潜逃的赵某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团里派何立新到库尔勒市公安局协助调查此事时,何立新获知2700多万元无法追回,开始担心自己受贿的事情被发现,内心恐慌。

  自证“清白

  得知赵某被抓,团场2700多万元公款被挪用后,预感不妙的何立新竟然想到了一个他以为巧妙的自证“清白”的“招数”。

  何立新先从收受的金剑南酒、红花郎酒、五粮液酒箱中各取出一瓶酒,分别将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20万元放入酒箱中,并将酒箱重新封存,想制造出自己并不知道酒箱里面有现金的假象,设法逃过罪行。

  2014年4月7日,何立新给团场副政委打电话称,他看到别人送给他的金剑南酒箱上印有“开箱有喜,中奖率为百分之十六”字样,出于好奇打开酒箱,发现里面少了一瓶酒,有一个黑塑料袋包了一捆钱,他当时很惊奇,打电话给副政委称觉得自己中大奖了,让副政委到他家中去一趟。

  副政委到何立新家中时,看到那捆“中奖”的钱以及摆在何立新家电脑房里的3箱酒和6条香烟。随后,何立新给团政委打电话说明情况,团政委到他家后,发现这一捆钱有10万元,立即要求团纪委人员介入。

  纪委人员把香烟和酒拉回团纪委,再交给师纪委,还给何立新做了笔录,10万元交给了财务部门封存。后经纪委部门调查,3个酒箱里共存放了40万元。

  除了藏在酒箱里的40万元外,还有5万元被何立新用于个人消费(事后向二师纪委退赃款)。

  在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下,何立新的“招数”败露。

  法网难逃

  2014年4月,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何立新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何立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45万元及其他财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何立新在担任副团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该团办理贷款过程中,与赵某的库尔勒榨油坊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且在办理“倒贷”时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该团经济损失达27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何立新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2014年8月,兵团焉耆垦区法院一审判决何立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及烟酒予以上缴(已追缴)。

  一审宣判后,何立新提出上诉。近日,兵团第二师中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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