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养老服务业经营主体实现三大转变

27.07.2015  11:34

   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2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已累计服务5万(人次);支持3家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机构养老服务;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将部分农村敬老院交由社会力量运营。自2014年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以来,我省从事养老服务业的经营主体实现从无到有、从分散到规模、从业余到专业的三大转变,以往由政府拿钱建机构养人办事的被动局面得到改变。

  去年以来,我省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同时,统筹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主要包括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服务等。居家养老依托社会组织或企业,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家庭保洁、老人助医、代办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以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咨询及评估等。机构养老主要购买三项服务,即:向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日常生活照料;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或企业向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购买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

  据青海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和服务对象,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居家养老依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工时(次数)核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月人均补助150元、其他老年人不享受补助。但为了支持日间照料养老模式的发展,对日间照料机构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按月人均60元给予补助。机构养老根据不同收养对象的服务费用核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为收养对象提供的日常餐饮、住宿、护理等费用,以及水、电、暖等机构运转日常开支。特殊困难老年人,在现行各类救助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月人均补助500元;其他老年人月人均补助180元。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