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转租需取得出租人同意

09.03.2018  15:02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晓峰

   张先生本想租个门面做点小生意,由于经营不善,他想把还在租期内的铺面再转租给别人,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可是房主王先生却说未经他同意,张先生不能把铺面转租。张先生想通过社区法官栏目,了解一下他到底有没有权利转租铺面。

  事情缘由

  张先生说,2017年4月,他得知王先生自有的一间小铺面出租,就与王先生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每年的租赁费为2.4万元,张先生东拼西凑地先支付了4万元租赁费,其余的约定2018年春节后付清。随后,张先生对铺面装修后开始经营,可是由于经营不善,半年多下来尽管自己非常辛苦,但是生意一直不好,每月挣的钱只够交水电费,更别说还得支付剩余的租赁费了。眼看着约定支付剩余租赁费的时间快到了,张先生考虑把铺面再转租给其他人,一来可以收回部分租赁费,二来也能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正当他通过朋友找愿意租铺面的人的时候,王先生却突然打电话来,说要么张先生自己继续经营铺面,要么中止合同,并由张先生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不同意张先生再次转租铺面。王先生认为,他是铺面的产权人,张先生只是租赁人,无权转租铺面。而张先生认为,合同中约定铺面租赁期限是三年,现在还不到一年,还在租赁期内的铺面他有权转租给他人。张先生想通过社区法官了解,他到底有没有权利再次转租铺面。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本案中从法律行为的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张先生作为承租人,其转租房屋需要取得出租人也就是王先生的同意,或者看其与王先生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其具有转租权,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需要另行取得王先生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