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确保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06.08.2015  12:35

  近日,记者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在西宁市大通县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青海要求确保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于9月底前完成市、县级不动产机构组建工作。

  据介绍,青海西宁市大通县地籍基础较好,全县的农村宅基地发证率已达到90%,这次工作中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和省上要求,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步开展,形成包含农村房屋信息在内的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走在了全省前列。

  但是,就全省而言,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及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甚至刚刚开展工作,这与中央、省上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极不适应。所以,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现场学习交流,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全省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据了解,按照国家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青海全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省上统筹领导,各地合理安排、组织实施的原则开展。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加强集体土地管理及推进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此次确权发证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的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农村牧区每宗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房)的权属、位置、面积及利用状况,形成产权明晰、四至清楚、地类准确、图数实地一致、数据准确真实的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包含二次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同时,青海省在布置此项工作时,已将农民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其中,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时充分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为下一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打好基础,留好接口。这些对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中央和青海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青海省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省级机构负责全省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导督促,州、县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目前,经厅多方争取,省政府已拨付包含所有权在内的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经费共8800余万元,并且已下发各地,能够保证各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把这件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做好,保质保量完成,让群众满意认可,为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会议要求全省各地区必须增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抓好工作的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注重工作方法,先易后难,对于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的优先确权登记发证。凡是有争议的一律先调查,不确权,不发证,什么时候争议解决了,群众认可了,什么时候再确权发证。

  会议指出,由于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影响深,各地区一定要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四个更加到位”:一是组织领导要更加到位。各级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单位,必须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放到重要位置上来抓,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查;二是目标责任要更加到位。各级国土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统筹协调全县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保障工作力量。三是宣传发动要更加到位。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争取他们对开展这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把申请登记发证变为农村群众自觉自愿的行为。

  会议强调,要继承好已有成果。这次发证工作虽然工作量大、任务重,但是大部分县市前几年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和成果。要将过去的成果资料充分消化、筛选、甄别和继承,去伪存真,实事求是的确定工作量,争取花小钱办大事,办好事。要在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护的路子,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担保、抵押的制度,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保护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工作超前的地区,希望再接再厉,落后的地区,希望创造条件,创新方法,迎头赶上,按期全面完成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据介绍,接全国各地而言,《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因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一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康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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