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14.02.2016  13:1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农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牧区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牧民和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推进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力争到2016年底,各市(州)所在地中心乡(镇)建立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先期开展农牧区土地(草场)经营权和林权等产权流转交易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扩大交易品种。到2018年底,各市(州)和38个县(市、区)以及部分中心乡(镇)分别建成功能相对完善的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综合产权信息库,进一步优化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拓展流转交易范围,提升农牧区产权交易规模和质量,创建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

二、功能定位

(一)性质。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草场)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牧区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草场)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流转交易以服务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牧业农牧区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乡范围内,区域差异较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二)功能。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和为农牧户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同时,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设立。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当地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构成。利用好现有的县、乡农牧区土地(草场)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理顺县、乡农牧区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与更高层级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关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实行一体化运营,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五)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主体主要有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牧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牧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牧区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牧户宅基地使用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农牧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建设方式

(一)平台建设。

1.依托各市(州)、县(市、区)、乡(镇)现有土地(草场)流转服务中心、农牧区“三资”监管平台和政府办事服务大厅,组建各级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挂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牌子,负责辖区内的农牧区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指导等相关工作,开展委托项目交易。

2.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势,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县(市、区)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政府办事服务大厅为场所,将土地(草场)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牧区“三资”监管平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纳入其中。

3.根据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可在中心乡(镇)设立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开展相应工作。

(二)交易品种。

1.农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场、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集体林地承包方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入股、出租、转包、互换、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牧区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不含林地)、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牧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组织、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使用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牧户、农牧民用水户协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涉牧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牧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标准、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牧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运行模式。

1.组织农牧区产权交易,履行交易鉴证;开展农牧区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指导、委托管理、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组织开展涉农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业务。

2.建立责权利联结机制,实行统一服务标准、流程规则、业务监督、仲裁服务、信息平台、诚信建设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分级办理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

3.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行方式,涉及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负责统一受理、发布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合同签订鉴证、出具相关证书等工作。

4.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农牧区产权流转合同由各产权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各县(市、区)农牧区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印制。各级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辖农牧区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农牧区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交易。产权流转交易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产权所在的流转交易中心申请交易;跨地区流转交易的由流转交易双方协商按照就近流转交易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交易中心申请交易。

(四)交易程序。县(市、区)级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规范交易程序,对交易申请、前置审核、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交易方式、交易鉴证、结果公示等制定具体流程和规定。

(五)制度建设。

1.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

2.监督制度。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与科技、财政、国土、住建、农牧、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引导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适时出台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落实开办经费和正常工作运转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人员整合,采取部门抽调、派驻等方式,统筹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养殖权、农牧区集体林权等农牧区产权抵押贷款服务,开辟农牧区产权抵押融资渠道。

(三)强化配套服务。各地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农牧区产权价值评估中介组织,通过引进有资质和评估能力的中介组织,扶持和培育现有的其他中介组织开展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评估业务,提供资信评估、资质评审、流转信息、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市(州)、县(市、区)两级都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牧区房屋产权等纠纷调处仲裁机制,妥善解决农牧区产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加强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营造浓厚氛围,为顺利推进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