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湖矿区人民法院新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

01.09.2015  11:03







        近日,冷湖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由审判员、新任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青HU2803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毛某某两人从花土沟出发去敦煌,11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当黄公路183公里处时,同方向行驶一辆长途客车(甘F18179),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超速超车,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被告人驾驶青HU2803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出路外、翻车,造成受害人毛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冷湖行委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树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这是冷湖矿区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实施后,新任陪审员首次参与开庭审理案件。该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坚持选准选对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防止“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发生,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更能反映群众意愿、诉求与利益,更能体现公正公平的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司法理念也能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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