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对全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检查

05.05.2016  17:12

        为严格规范我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判工作,近日,省高级法院组成案件检查组,对全省法院2015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检查。

        省高级法院检查组赴西宁中院、海西中院、海北中院,共检查减刑案件220件、假释案件2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0件,其中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7件全部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通过查阅卷宗,从实体审理、审判程序、法律文书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检查,重点围绕“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是否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把握,如何把握悔改表现突出,减刑的幅度是否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裁判的说理是否充分等问题逐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同时对监狱数字化法庭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通过检查发现,近年来,随着省高级法院进一步制定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制度、案件检查、监狱数字法庭等多种方式,我省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案件质量、效率显著提升,审理程序、裁判文书进一步规范。通过检查,检查组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案件减刑幅度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的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庭审理时没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有的减刑案件在确定减刑幅度时没有考虑原判罪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等情节,有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确定期限等。

        检查期间,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中院进行了反馈,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最高法院“五个一律”要求,加强和改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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