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自出卖母亲房屋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28.05.2014  17:28

        儿子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母亲的房屋擅自卖了。后来母亲知道此事,但没有追认儿子的售房行为,则儿子的出卖行为是无效的,卖了的房屋必须还给所有人,交付的房款也要退还。

        这个自作主张的儿子叫尕林,住湟中县某村,购买房子的人是西宁市城西宁区的居民谢文。2009年初,尕林与谢文签订了一份房屋(含院子)出售协议,协议约定,尕林将自己父母亲的院落一处、房屋10间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文。协议签订当日,谢文按约定支付给尕林价款12万元,尕林交付谢文院子门上的钥匙及尕林父亲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尕林承诺谢文两三天内就把家具搬出。过了一星期,谢文去打扫房屋准备入住时,尕林之母在家,不让谢文入住。谢文后来再去时院子的锁已换去,无法进去,而联系此时的尕林却一直联系不上,无奈之下,谢文到法院起诉,要求尕林履行义务。

        湟中县法院经审理该案认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再取得处分权的(被授权),该合同就视为有效。但本案中尕林并非院子和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谢文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房屋,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现尕林之母对院落和房屋被出卖一事并不知情,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该两间房屋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且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权,谢文不属于本案所涉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享有占有和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故两人之间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协议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尕林与谢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尕林返还谢文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价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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