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光伏等新能源用地新政策

26.09.2016  14:08

  为促进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柴达木盆地、共和塔拉滩等地区荒漠化草地、林地资源,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积极保障建设用地指标。鼓励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林地。对利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地区荒漠化草地、林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享受使用未利用地相关计划指标政策。

  ——采取差别化的供地政策。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使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地区的荒漠化草地、林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其中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租赁期满符合条件拟转为出让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出让(租赁)年限不得超过该项目最高生命周期25年。

  ——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等利用建(构)筑物和原有建设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严格用地管理。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征(占)土地的,应按项目占地面积、类型、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并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一律不得组织用地报批。《意见》还同时明确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禁止占用耕地、水源地和水源涵养林。(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申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