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实施办法

09.12.2016  00:02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近期,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综治办等12家单位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实施办法》,为调动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近期,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综治办等12家单位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实施办法》,为调动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参与社区服务,推动形成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依托,社工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社区服务格局提供了政策支持。
  《办法》共分7章20条,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的范围和原则、方式和程序、项目申报、评估和验收、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组织保障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还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指导目录》,明确了购买服务具体条目,包括四类:一是基本公共服务类(A类),共18条,主要是党政机关、政府派出机构、群团组织委托社区协助承接开展的公共服务;二是社会管理服务类(B类),共26条,主要是党政机关、政府派出机构、群团组织委托社区协助开展的社会管理事项;三是社会工作服务类(C类),共4条,主要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承接的矛盾调处、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服务。四是社区便民服务类(D类),共7条,主要是面向社区老弱病残、优抚对象、留守老人和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法律援助服务。
  《办法》还规定,购买主体要求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不便于由社会力量承担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事项,可由购买主体按照“平等协商、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交由社区居委会承接。此举充分考虑到了我省社会组织发育不全,特别是六个民族自治州暂时没有合适的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需要社区居委会作为承接主体过渡的实际。同时,为更好落实社区减负工作提供了突破口。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李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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