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21.01.2015  05:33

各市、州文化局,各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邮政总公司、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企业、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单位:

  为及时、全面掌握我省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状况,满足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408号)要求,现将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一)图书出版单位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出版物发行报表》、《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

  (二)报社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全国报纸出版统计报表》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

  (三)期刊社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全国期刊出版统计报表》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

  (四)音像、电子出版社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

  (五)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企业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量统计表》、《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设备统计表》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

  (六)出版物印刷、专项制版排版企业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印刷生产情况年报表》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包装装潢和其它印刷企业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影印复印打印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填报《个体经营基本情况表》。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新华书店、发行集团、邮政总公司、二级民营批发、音像制品批发)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出版物发行报表》、《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发行集个体零售、出租单位填报《出版物发行报表》、《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和《个体经营基本情况表》。

  (八)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报常规的业务报表外,还须报送集团(合并)报表和集团本部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同时附上正式的审计报告书(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应财务报表),报送的审计报告书应为经过规范程序产生的正式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与集团公章,以保证准确、真实、有效。

  (九)各职能处室根据本部门掌握的数据填报《2014年全国新闻出版产业单位数量汇总表》。

  二、报送流程

  (一)凡填报“报纸、期刊、印刷、复制业、财务”报表的单位采取网络直报的方式进行填报。各单位直接登陆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网址:WWW.PPSC.GOV.CN),选择“在线直报”进行填报。期刊填报单位登录用户名使用标准的CN号,例如CNXX-XXXX/XX,其它填报单位登录用户名和往年一致,密码均为6个1,进入相关的填报界面(右侧有各填报任务的填报说明和操作说明)完成填报后将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至统计网站。(填报任务,统一实行一号登录,填报的任务在一个界面显示出来,按任务逐一进行填报)。

  (二)凡填报“图书、出版物发行”报表的单位采取下载专用填报软件,在客户端进行填报。各单位下载统计软件和相关统计制度,并根据分配的单位代码(密码6个1),进入相关的填报界面(说明同上),完成填报后将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至统计网站。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做好年报的部署、落实、检查和监督工作,将填写报送统计年报作为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对所报送数据严格把关。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上报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确保年报工作顺利完成。

  (二)为按时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各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电子出版、复制业等报表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出;出版物发行、印刷(含抽样调查)统计年报各业务表于2015年1月28日前报出;企业财务报表于2015年2月15日前准时上报。

  联系人: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 陈琳

  联系电话:0971-8253719(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