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六项措施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

27.10.2014  13:21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做好我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六项措施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

      一是实行分类采购。对纳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分类采购;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和批量采购优势,结合实际,探索医院与基层药品采购联动,以市(州)为单位实行区域内医疗机构或医联体联合采购管理,保障供应。

      二是改进价格管理。根据《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在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价格。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的临床必需但用量小的短缺药品,以及由国家进行价格谈判的专利、独家药品,按照国家确定价格执行。

      三是做好政策衔接。注重低价药品与我省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统筹处理好低价药与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协调。日均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和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强化监督挂网企业执行政策、履行采购合同,为药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

      四是完善使用政策。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从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基本药物使用金额不得低于药品使用总金额的80%。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不低于药品使用总金额的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30%。二级医疗机构、政府办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

      五是开展监测与评估。要求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断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对没有企业投标或实行低价药品政策后不能保障供应的药品,将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纳入国家或省定点生产。

      六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