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刑案警示录:掩埋的八百多万元设备去哪了

17.07.2019  15:41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几年前,袁老板在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某村开办了一家砂石厂,后因山体滑坡砂石厂被掩埋。几年后,村里8名村民利用一个多月时间,分十余次将砂石厂800多万元被掩埋的设备当废铁变卖。

  报案

  2016年,袁老板在大通县城关镇某村开办了一家砂石厂,投资了800多万元购置了生产设备,后来因山体滑坡致使整个砂石厂被山体掩埋,被埋的设备一时间无法清运出来。袁老板便一拖再拖,同时也考虑到安全问题,便没有清运设备,但偶尔也会去砂石厂查看情况。

  2018年元月份的一天,袁老板接到城关镇某村村民的电话,告知他砂石厂内的大型设备被人用切割机切碎后卖了。随后,袁老板来到现场查看,看到现场有机械和工具挖过、切割过的痕迹,从中看见一台圆锥机、一台震动筛被切碎后盗走了,一台取细沙机的底部被盗,以及许多零零碎碎配件也被盗走了。随后,袁老板向大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归案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经查发现,现场有盗窃痕迹7处,坑内有一机械设备处于倒置状态,破碎机上的电机被盗走,机座上的两处支脚被盗走等。同时,还在坑周边发现有氧焊切割机、煤气罐等物品。

  调查此案时,民警发现城关镇某村的强子在案发现场,随即将其传唤到派出所。经了解得知,除了强子还有一同盗窃的王刚和赵二。拔出萝卜带出泥,刘飞、王春军、张明、小丫、周正陆续到案,同时派出所民警侦查到,在军哥废品收购站内收购他们切割下来的设备。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强子、王刚、赵二、刘飞、王春军、张明、小丫、周正、军哥9人对盗卖砂石厂设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偷挖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春军和同村的张明在一起喝酒,两个人聊起村里有人去偷挖砂石厂设备卖钱的事情。聊着聊着,两人商定次日也去偷挖设备卖钱。第二天,王春军从家中拿了一把铁锨,张明从家中拿了一把镐头,两个人到砂石厂去挖设备。谁知,挖了半天也没挖出多少,为了多赚点钱,两人花了800元钱租了一台小型挖掘机,挖出了一些钢管、方管、三角铁等,他们将盗取的设备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共计卖了480元,每人平分了。此时,王春军和张明觉得卖亏了,连租赁挖掘机的成本都没有回来,并商议继续偷挖设备。

  3天后,刘飞入伙,同王春军、张明去砂石厂盗取设备,经过商议三人花500元钱雇佣了一台装载机。在现场,他们用扳手将电机的螺丝拧下来,再用装载机将电机放置到刘飞的车上,期间他们还发现不远处有一个被人切割下来的轴承。他们拉着偷挖的设备来到废品收购站,以5000余元价格卖了出去。最终,3个人均分了卖设备的钱。

  除此之外,同村的小丫、周正、王刚等人都在偷挖砂石厂的设备,这已经成了他们的发财之道。

  刑拘

  通过民警调查走访,发现一个多月的时间,王春军伙同张明、刘飞分两次雇佣机械设备,对砂石厂设备盗窃,共盗窃钢铁320公斤、轴承1个、电机1台、减速机1台,后将盗窃所得设备变卖,赃款挥霍一空。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赃物的价格为7300元。

  周正、刘飞连续6次对砂石厂设备盗窃,共盗窃钢管、三角铁等1267公斤,后将盗窃所得设备变卖,赃款挥霍一空。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赃物的价格为1900元。

  王刚伙同强子、赵二连续5次对砂石厂设备盗窃,共盗窃钢铁等2200公斤,后将盗窃所得设备变卖,赃款挥霍一空。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赃物的价格为3300元。

  小丫先后4次对砂石厂设备盗窃,共盗窃电机1台、钢铁273公斤,后将盗窃所得设备变卖,赃款挥霍一空。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赃物的价格为1300元。

  在侦办此案时,民警侦查到军哥自2017年11月份开始,明知收购的钢铁是他人从城关镇某村砂石厂盗窃所得,还多次收购赃物、共计收购钢铁等4吨左右,支付费用8000余元。犯罪嫌疑人强子、王刚、赵二、刘飞、王春军、张明、小丫、周正因涉嫌盗窃罪被大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军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领刑

  今年3月1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通县法院于5月28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大通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子、王刚、赵二、刘飞、王春军、张明、小丫、周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春军、张明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飞、王刚、强子、赵二、周正、小丫多次实施盗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军哥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予惩处。各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自愿履行财产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春军、张明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强子、王刚、赵二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周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军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小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案件点评:合法才能给予保障

  此案中,村民强子、王刚、赵二、刘飞、王春军、张明、小丫、周正等人相继雇佣机械设备、租赁工具偷挖被山体掩埋的砂石厂设备,共计钢材达到4吨。而他们错误地认为这些设备被掩埋后无人问津、无人管理,可以任由他们偷挖、变卖,却不知他们在以身试法,最终,绳之以法。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合法的渠道得来的财物法律才会给予保障,那些心存侥幸的违法者最终都难逃法律制裁。(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