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又被判刑

06.12.2016  10:12

        12月1日,民和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院长徐德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了该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玉栋出庭支持公诉。二十多名旁听者参加旁听。法庭井然有序。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6年2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与鲍某某、朱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在被告人樊某某经营的饭店用餐后因结账问题与被告人樊某某产生矛盾,后张某甲等人摔砸酒瓶、碗碟等饭店财物,并与樊某某发生撕扯。被告人樊某某即持木棍殴打张某甲、朱某某、鲍某某,致张某甲受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系头皮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樊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甲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张某甲对樊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2年4月被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樊某某在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时不能妥善处理,而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被告人樊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庭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与本案的行为都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法庭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最终,  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主审人庭前仔细阅卷并制作详细的庭审提纲。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庭审程序规范,该案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范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接受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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