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法院:为民解忧促和谐 锦旗三面表感谢
30.12.2015 12:0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甲协商后达成劳务合同,约定由胡某向公司甲提供公路工程砂石共1万余方,双方约定合同总标的为33万余元,胡某履行合同义务后,公司甲拒不支付合同款,在胡某多次催要下,张某共支付款项4万余元,剩余29万余元款项以其他理由拒绝支付。该院在案件受理后查明,张某在承包本案涉及的工程后又转包给了没有相关资质的旦某,张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张某支付所欠款项。判决生效后张某及公司甲拒不履行判决,该院执行庭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甲尚有剩余工程款未从刚察县发改委结算,随即启动联动执行机制,依法从公司甲的工程款中将本案所欠款项追回并向胡某支付,保障了胡某的合法权利,给予了张某应有的法律惩戒。
近年来,刚察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依法审理好调结构、扩内需、深化经济改革、推动经济增长等活动中涉及的各类案件,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真正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文来源: 法院
30.12.201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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