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法院依法审理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17.04.2018  01:43

        2018年4月3日上午九时正,在刚察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某非法采矿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属刚察地区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公、检、法三机关相关领导及部分干警也到庭参加了观摩旁听。

 

        本案由刚察县法院副院长尹发宏担任主审法官,在法庭审理中经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最终查明,2015年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青海省刚察县国道315至秀脑秀麻公路工程B标段工程后,转让给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承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又将此工程转让给吕某个人承建,吕某找到被告人姜某与其合伙承建,并让姜某全权负责项目施工,项目施工期间,姜某未在指定料场开采,为施工方便并及时完工,姜某向吕某汇报自行选定料场意向后,于2017年3月,私自租赁刚察县吉尔孟乡环仓村牧民南某的草场,在未办理采矿、草场使用等相关手续和未在任何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在其草场进行采挖砂石料,致使该草场原有草皮遭到破坏。2017年8月,该案经刚察县国土资源局初查,因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刚察县公安局查处,对采挖现场进行拍照等固定证据后敦促姜某进行回填、种植植被等环境修复性治理。经青海省汉图工程勘察设计公司测量,开采区开采面积6742.9平方米,采挖砂石料15170立方米,海北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15170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为270026元。

        对以上事实,被告人姜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护时也认同检察机关的指控及相关证据。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姜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证照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租赁牧民草原草场,采挖砂石料,其行为属无证非法开采,采挖砂石料15170立方,价值达270026元,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姜某系初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对采挖的砂坑进行回填、植被种植等环境修复性治理,自愿认罪悔罪,确有悔罪悔改表现等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姜某以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姜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姜某也主动缴纳了罚金。

本案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优良的生态环境是优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然而,有些人唯利是图,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肆意破坏环境资源,乱采乱挖,非法开采,致使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青藏高原地区,生态环境和地面植被层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实在是让人心痛。被告人姜某非法采矿一案,不仅是环境资源遭受到了破坏,而且自己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教,教训沉痛,发人深思。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牢固树立“优良的生态环境是优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绝不能与追求经济利益而肆意破坏环境资源,人与自然应当和谐共处,让绿水更绿,青山更青,蓝天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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